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行政强制执行
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
来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四处 发布时间:2024-12-23
范俊奇、张运潮、马俊成:

你们系白水县烽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烽源煤业公司”)的董事长、项目承包人、矿长。2023年12月18日,我局接到信访举报,对烽源煤业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煤矿图纸造假、隐蔽工作面,数据造假、隐瞒下井人数;2.通风系统不可靠、不完善;3.采掘工程违法承包;4.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等。烽源煤业公司和包括你们在内的9人均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对个人予以行政处罚:1.董事长范俊奇(身份证号1427031979******13)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2.主井项目承包人张运潮(身份证号4101261968******15)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3.矿长马俊成(身份证号1403031967******13)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鉴于你们上述三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拟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因个人电话无法接通,现我局进行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当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未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官网(网址:https://shaanxi.chinamine-safety.gov.cn/)的“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文公告-通知公告”栏向社会公告。

联系人:冯妍海,联系电话029-87671700。

特此公告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三份(陕煤安监四催告〔2024〕1014-3号、4号、6号)

2024.11.28-烽源煤矿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1014-3号.pdf

2024.11.28-烽源煤矿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1014-4号.pdf

2024.12.5--烽源煤矿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1014-6号.pdf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pdf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公告送达(2024.12.18渭南日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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