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加强矿山企业职工健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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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1-12 15:00:33
来源:中国煤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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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肖来朋 通讯员冀浩楠报道 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矿山企业职工健康保障与提升急救处置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严格矿山职工职业健康准入和轮班上岗、加强职工健康监测与体检管理等6个方面重点任务,通过强化健康管理、完善应急联动、提升自救互救能力,全面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防范遏制矿山异常亡人事故。
《意见》明确,严格矿山职工职业健康准入和轮班上岗,矿山企业必须将职业健康检查作为职工准入的硬性门槛,认真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检查,存在相关病症或职业禁忌的人员,不得从事井下工作。科学合理轮班上岗,鼓励取消高强度夜班,规范井下岗位“四六制”“三八制”作业,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2小时才能接班。
《意见》提出,加强职工健康监测与体检管理,矿山企业必须为所有职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记录既往病史等信息。强化定期体检与专项筛查,体检结果异常的职工,立即调离井下岗位并安排治疗,复查合格后视情况返岗。矿山企业在井下关键区域,要按照“1个作业点1个急救箱”的标准配备药品,在井下人员集中区域,配备AED(自动体外除颤器)设备等关键医疗急救设备。
《意见》指出,矿山企业每年应组织对班组长开展一次井下急救技能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班组长救治技能实操考核及井下避灾路线规划与人员疏散指挥演练。班组长为作业现场急救第一指挥,有权在发现职工突发疾病或受伤时下令立即停止作业、组织现场抢救。矿山企业应与就近的二级以上医院签订矿山医疗救治合作协议,确保伤病员在30分钟内得到初期救治。各专兼职矿山救援队伍应当配备苏生器(机)、便携式氧气瓶等急救仪器设备。专兼职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矿山救援专业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中国煤炭报2026年1月10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