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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煤矿安全监察典型执法案例

(2026年第4期)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6-05-04 23:07:35 来源:煤矿安全监察处 分享到:

2026年4月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延安市某自营煤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存在一项重大事故隐患:将井下一个掘进工作面掘进分包给有关施工队,将另一个掘进工作面掘进及综采工作面回采分包给另一个施工队。

以上违法行为均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类重大事故隐患,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反映出该矿未认真贯彻落实“八条硬措施”、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相关要求,在国家煤矿安全系列政策法规明令严厉打击分包转包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我行我素、顶风作案;暴露出煤矿及其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主体责任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生产经营随意性强等问题。

最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及主要负责人合计处以罚款111万元,并责成该矿对其他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从严进行内部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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