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规定,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予以公布。本年度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以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等部分组成。
本报告所列统计数据的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东十一道巷6号;邮编:710001;电话:029-87671612、029-87671700)。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围绕上级各项工作部署,以三年行动和安全大检查为主线,以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为抓手,服务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聚焦核心职能推进信息公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健全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除依法保密事项外,一律向社会公布。发挥局官方网站、局“双微”平台主渠道作用,主动发声发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常态化。局官方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607条,局官方微信微博主动推送信息 期295条。新开设“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先进,比贡献,做表率 ”等专栏,忠实践行“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训词精神,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同矿山安全监察实际紧密结合。按规定及时发布2022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结合全省近年来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实际,修订完善我局应急预案。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及时通报全省各类煤矿事故情况,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2022年全省煤矿发生事故14起,死亡19人、发生非煤矿山事故2起死亡2人,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14起煤矿事故已批复结案13起,依法参与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2起。纳入联合惩戒矿井5处,开展对9起典型案件公开裁定和警示教育。向全省煤矿安全管理、监管、监察部门发送灾害天气预警78次,落实停产撤人280余矿次,为全省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2.聚焦政策执行推进信息公开。坚持过紧日子,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及时公布我局及所属事业单位2021年度部门决算,2022年财政预算信息及经费增减变化原因,“三公经费”持续下降。按要求及时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中进行填报公开,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中国(陕西)和局官方网同步公开重大行政处罚信息589矿次、行政许可信息37矿次。
3.聚焦群众诉求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利用手机短信提醒服务功能,积极做好回应关切、政策解读。全年共办理网站在线咨询、有效留言、局长信箱等99件。
(二)依法依规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2022年,我局收到依申请公开事项3件,已全部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或答复。未收到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无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取费用项目。
(三)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推进政府信息规范公开
印发《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局官网、新媒体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修订《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严格按照规范化流程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四)加强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安全公开
2022年投入专项资金对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升级改造,满足政务公开的最新要求。严格执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制度》,充分利用已开办近十年的微信微博新媒体平台,全年发布图文消息590条,微信微博用户达10681个,在全国矿山安全监察系统名列前茅。局官网重视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了网络安全负责人,每半年对平台开展1次安全检测评估工作。在日常巡检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省政府第三方评估情况,及时处理错链、无效链接和高危漏洞。建立了留言满意度评价功能,网站搜索结果实现了分类展现,网站可用性、实用性显著提升。
(五)健全体制机制,保障政府信息有序公开
根据局机构改革的实际将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由政策法规处调整至办公室,分管局领导任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为局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主管处室,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局办公室)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分局、处室(中心)为制作生成信息的责任单位。各单位、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坚持分级管理、先审后发原则,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与公文同步拟定、同步审核。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部门、单位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37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791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3 | 3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2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1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
2.重复申请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
3.其他 | 0 | ||||||||
(七)总计 | 3 | 3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单位(部门)采编报送信息不够及时,有时相对滞后;二是机构改革完成后,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未及时调整。
(二)改进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体制机制。二是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督促信息在局网站平台及时发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我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申请未收取任何费用。